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情形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中指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中的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2、杜绝超标排污;
3、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4、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5、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
因此,在企业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对外代表和最高决策者,应对企业的环保行为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虽非法定代表人,但对企业经营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尤其在民营企业或股权分散的企业中更为常见。《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果通过幕后操控导致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等行为,其也将被视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之一。
例如:
1、实际控制人指示篡改监测数据;
2、实际控制人干预治污设施运行;
3、实际控制人授意非法转移危险废物;
这些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将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环保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日常环保工作的执行层面,环保主管及相关管理人员则承担直接操作和监督责任。同样依据上述文件:
“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这意味着,环保主管在以下情形中需承担法律责任:
1、未按规范进行排污申报;
2、未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3、未按规定维护污染治理设施;
4、未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5、未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等。
此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类案件中,环保主管若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成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
四、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责任划分
“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造成污染的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在该原则指导下:
法定代表人
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的整体环保工作负责,尤其在重大决策上起决定性作用;
实际控制人
若实际参与企业环保事务并作出错误决策,则应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环保主管及工作人员
负责具体环保事务的执行与监督,若存在失职或故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
1、企业法定代表人
是企业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保合规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实际控制人
在实质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
3、环保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
在执行层面承担具体责任,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失职行为,应依法追责;
责任划分应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行为动机、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引用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同文件指出: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同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应以法定代表人为主,实际控制人、环保主管等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