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从环评编制到正式投产的完整流程涉及多个关键环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编制与批复或登记表备案、排污许可证申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自主验收等。以下将对这些步骤进行详细说明,并阐述排污许可证的关键作用、申请时机,以及环评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关联和执行依据。
一、环评编制与批复/登记表备案
1. 环评编制与分类管理: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第二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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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与审核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受理与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评文件后,组织内设机构对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如总量指标发生变化,须重新提出替代方案并按程序审核。
3. 登记表备案:
对于依法应当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完成备案。
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
1. 预案编制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
2. 备案与审查: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完成后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未取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
1. 排污许可证的作用: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确保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2. 申请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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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验收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3. 内容核定与核发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 对于2015年1月1日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应纳入排污许可证。
四、试运行阶段
1. 试运行条件:
所有环保设施已建成并通过调试;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 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排污许可要求。
2. 调试期间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五、竣工环保验收与自主验收
1. 验收方式分类:
对污染影响类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对生态影响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特定行业(如火力发电、石油炼制等)应按相应行业验收规范执行。
2. 自主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论负责; 验收完成后,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3. 违法情形处理:
若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六、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文件的内容关联与执行依据
1. 内容关联: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口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内容均应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核定。
2. 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审批文件、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从严核发;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计算其污染物替代量,也不得用于“上大压小”“区域替代”等措施;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作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结
建设项目从环评编制到正式投产的完整流程如下:
编制环评报告或填写登记表 → 报批或备案; 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取得排污许可证(试运行前必须完成); 开展试运行并进行调试监测; 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或自主验收; 将验收结果纳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正式投产并持续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