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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7年未换活性炭?!一企业被罚款+查封+行政拘留!

日前,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汽车饰件公司所采用的废气处理设施,自2016年起未更换过活性炭!最终自食其果。

常州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4条造粒挤出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全厂停产,喷漆、造粒、印刷工段均不在运行。经调查,该单位喷漆、造粒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换。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会造成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吸附,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排污者应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主动使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定期及时更换,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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