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排污许可申报
排污许可申报
News Center
排污许可百问百答汇总(二)--惠州

11.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2.承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承诺书样本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下方的“附件资料”栏目中下载。

13.平台填报申请过程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主行业,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产排污节点应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必填项,勿遗漏污染物,正确判断排放口类型,核算许可排放量时应对比取严。最后提交时还应注意提交审批级别,应咨询当地核发环保部门,以确定提交审批级别。

14.申请前信息公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

情况说明表。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无需申请前信息公开。

15.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

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16.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17.哪些情形会撤销排污许可证?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8.哪些情形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19.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20.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 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服务单位: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办理、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卫生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环保耗材更换、安全评价、安全应急预案;
3、
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环境应急预案;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服务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金盛丽景8栋1单元1楼02号



© 2021 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粤ICP备170490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