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部门受理后,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排污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同时,《【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因此,排污许可证过期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1、立即停止排污行为(详见第四部分)。
2、尽快向审批部门提交延续或重新申请材料:
若未发生重大变更,可申请延续,需提供延续申请表及必要的说明材料。
若存在上述应重新申请的情形,则必须提交重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部分)。
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部门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或重新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整改并接受处罚(如有违规行为):
如已构成违法排放,还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整改,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是的,必须停止排污。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在排污许可证过期且未获得延续或重新核发前,企业不得继续排污,否则即构成违法排放行为。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的最新情况说明;
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污染物排放现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说明;
自行监测数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其他可能涉及的补充材料(如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证明材料、排放限值计算过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