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此外,根据《【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对于一般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为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而对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除遵守前述试生产期限外,还需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进行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关于处罚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