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1:环评报告书第一次公示,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并公开公示。环评第一次公示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性质、规模等基本信息,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联系方式。而且要写清楚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渠道途径等。
节点2:环评报告书第二次公示,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初稿编制,并公示初稿内容。环评第二次公示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环保报告书公示稿,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联系方式,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及时间等。
节点3:环评送审,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3)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节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公示,工作内容: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节点5:报告书评审会,工作内容: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环评文件评审会,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提出修改意见。
节点6:修改完善+提交总量,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报告书,获取并提交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节点7:批前公示,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节点8:审批公示,工作内容: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节点9:获取批复,工作内容:批前公示无异议后,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