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及“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和“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此外,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虽主要针对重点和简化管理单位,但登记单位仍须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监测与数据真实性的普遍要求)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登记单位虽无排污许可证,但依据《条例》及《办法》整体精神,仍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尤其在涉及环境影响时)
根据《(国办发[2016]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十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虽然登记单位不持证,但该文件明确:“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并强调“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说明登记管理并非法外之地。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因此,“排污登记”不是“环保免责”。登记管理企业仍需:
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保存监测记录
登记非永久有效
违法后果严重
综上,登记≠免责,登记管理企业仍须依法履行环保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