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直接重新报批,但需履行变更程序或纳入后续排污许可管理。
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这表明,若仅是经营主体变更(如公司名称、法人等),不涉及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的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但如果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则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最新情况办理。
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此,若项目经营主体变更涉及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化,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必要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需要重新备案。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而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如果经营主体变更导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属于“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变更的情形,属于应当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情形。
此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四条也明确:
“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并重新备案。
因此,经营主体变更后,若涉及主要负责人或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变化,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但应在变更后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再因经营主体变更而重新办理。但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
“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因此,在经营主体变更后,新运营单位应将原有验收资料纳入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并确保其符合当前运行状况。如有重大变更(如设备更新、工艺调整等),则应依法重新开展验收。
需要修订。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也规定: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因此,若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导致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变化(如责任人、联络机制、应急响应流程等),必须对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