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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危废贮存是否可以超过一年?超期贮存,可以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

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具体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指出,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超期贮存行为将面临的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因此,如果企业未依法申请延长贮存期限并持续违规超期贮存,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多重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如何依法申请延长贮存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企业在确有必要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情况下,应向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后,如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可予以批准延长。

同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申请延期时,企业还需提供相关的经营记录、贮存设施合规性证明、环境风险评估材料等,以确保延长贮存不会造成环境污染风险。


综上所述,现行法规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有明确规定,超过一年必须依法申请延期;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申报制度,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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