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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人员配置、设施环境改善以及经费投入等,一定程度上就是“一把手”工程,只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身先士卒抓好职业健康管理,才能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那么,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前来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时候,针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将会检查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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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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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领导机构设置及履职情况;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情况;

3、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4、企业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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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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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2、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及取证情况;

4、接害岗位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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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如实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

2、重大项目变更申报情况;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情况;

4、公告栏设置及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向劳动者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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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保存情况,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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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毒物品使用情况;

2、有毒物品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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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布局是否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原则;

2、是否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等情况;

3、防护设施等的维护、检修、检测情况和使用状态;

4、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线设置情况;

5、配置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情况,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指导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7、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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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和3年一现状评价工作,发生事故后的现状评价工作落实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运行状态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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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以及 “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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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

2、发生职业病事故后的报告及处置,以及采取措施情况;

3、对罹患职业病劳动者救治,支付所需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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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案编制情况,是否讲究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预案演练计划及落实情况,演练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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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情况及台帐建立情况,每次检查、结果、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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