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对喷漆家具、金属表面喷涂、塑料制品等行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不少企业忽视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使用。
案例警示
某家具制造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漆过程中打开集气房活动门,致使部分有机废气经水帘机初步处理后经集气房打开的活动门排放至外环境,被罚款2万元。
某塑料制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塑料挤出过程中未开启风机等,致使有机废气经车间排气扇排放至外环境,被罚款3万元。
普法解读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合规提醒
1.设施运行要到位:企业强化日常捞渣和换水能有效减少废气中漆渣颗粒物,减轻后端活性炭吸附处理负荷。若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周,蜂窝状活性炭可2个月更换1次,颗粒状活性炭可3个月更换1次;若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半月,蜂窝状活性炭需至少1个月更换1次,颗粒状活性炭需至少2个月更换1次;活性炭每个更换周期内应当予以全部更换。
2.日常管理要细致: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车间的日常巡查,确保集气罩、管道、设施等各环节衔接顺畅,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规范使用。如发现废气治理设施出现不运转、活性炭和喷淋水饱和、元件老化(缺失)、跑冒滴漏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进行维护。
3.主体责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环保培训,将环保要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
环保合规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企业应以此为戒,主动自查自纠,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共同守护蓝天。
